当前位置:首页 > 党建工作 > 文件制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26     字体:[增加 减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良好机制,根据《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原则。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1、学院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
2、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3、根据党和国家以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结合学院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一定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教育,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支持学院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的责任:
1、党委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长对院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院长及其相应行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根据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应专题研究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办法,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具体责任。
3、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党委书记和院长要经常查询、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4、对关系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涉及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重要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5、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决纠正领导班子内部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错误行为。
6、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开好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7、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的责任:
1、党委副书记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院长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部门、单位得到落实。
4、对涉及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及其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督办;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的案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5、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向党政正职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6、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党总支书记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的决议、决定。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教职工廉洁自律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对出现的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并认真查处,对涉及到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科级干部的问题,要亲自查处。
3、负责建立和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管钱管物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管理。
4、党总支书记负责定期召开以党风廉政建设为内容的总支委员会和民主生活会,讨论研究和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院级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由上级领导机关进行考核。
第九条 学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副院级领导和部门党政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学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第十条 学院党委每年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交通厅党组、驻厅纪检组,省委教育工委和教育纪工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院级和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第十二条 当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应将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要掌握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向院领导和各党总支、各部门提出合理的纪检、监察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五条 根据《规定》中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本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撒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撒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撒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撒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撒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已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院校办产业、后勤部门依照本实施办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各分管院领导、产业后勤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和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